【判解評析】
專利新穎性之先前技術範圍界定與比對
──評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四○九號行政判決/沈宗倫
*摘要:
新穎性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就相同研發成果重複給予專利,並鼓勵研發創新。而新穎性之判斷,須先為先前技術的界定,再為先前技術的比對。
本文討論包括:
1. 探討新穎性的先前技術範圍,就「擬制新穎性」的先前技術範圍是否限於申請專利範圍?
2.在新穎性的先前技術比對時,如何適用「嚴格文義一致性」原則?當相關發明具有與先前技術不一致的要件,或具有先前技術所無的要件,如果認定是先前技術的期待範圍? >>更多內容請見本刊